发票抵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条件 1.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运费的结算单据 2.时间条件 国内购进普通货物: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 增值税抵扣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数额: 1、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