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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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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合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来设立的;而合作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来设立的。  2、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中国法人;而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而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4、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  (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  (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 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5、申请设立时报送文件的主体不同:合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的主体是中外双方;而设立合作企业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文件的是中国合作者单方。  6、审批机关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同:  合资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作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7、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依据不同:在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而在合作企业中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是通过合同约定的。  8、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是4年,而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则是不超过3年。  9、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的事项不同:  合资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作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 合作企业的解散;  (4)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5)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合作企业需要委托第三人经营的。  11、资金回收方式不同:对合资企业而言,它投资本金的回收,必须是在合资期限届满,或者合资解散时.它的期限一般在10年到30年不等。而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商在合作的期限内,可先行收回投资的本金以减轻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