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1号违反建筑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1号违反建筑法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1号违反建筑法吗

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本条规定解决了什么问题呢?我们知道,建筑业承接工程项目是有资质要求的,11号公告出台前,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跨省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但是,现在不一样了,11号公告规定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下属公司(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成为事实上的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那么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了,这就是11号公告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留住税源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11号公告出台之前,是按照总局2016年17号公告执行的,按照17号公告要求,跨县市区的项目(就文中案例已经跨省自然就是跨县市区了)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如果你了解建筑业就会知道,对于简易计税工程项目预缴征收率是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计税基数相同(都是总包减去分包后再除以1.03),汇总申报时要减掉预缴的增值税,总机构实际申报的增值税是0,也就是说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增值税是全额留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但一般计税工程项目就不是这样了,按照17号公告要求,一般计税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从实务经验看,预缴的税额(留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往往很小,而汇总申报的税额(留在机构所在地)往往很大,这才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来要把工程项目的应纳税金全部留在当地的利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