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如果检察院有不予起诉决定就不可能有缓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由于免予起诉的取消,对于其适用的对象,则扩充到不起诉中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