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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条件

领养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领养条件

不可以法律上对领养作了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1、年龄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的条件是: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4、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认证,或要在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等。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对养父母和养子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具有养老的义务,在法律上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力(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收养关系也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