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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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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1,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作主动干预,表现在程序启动,司法裁判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发方面。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也是英美法系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原则得体现。3,专属性。司法权的行使及行使主体必须是特定司法机关的特定少数人,表现在,其权利不能转授,未经过职业训练得人不能担任法官。4,非服从性。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且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分离的。5,终级性。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我正在考研。以上是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指定书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