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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兴国土地法的内容

1949年兴国土地法的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兴国土地法的内容如下:

1、把《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七月在上杭召开的中国共产党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闽西土地斗争的经验,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

2、规定,“没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随即分配于贫农”。“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田地以乡为单位,按原耕形势,抽多补少平均分配”。

3、后来闽西提出了“吸吮和育肥”的方法。这些规则都是正确的。由于正确的政策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支持,云南西部出现了“田野真正繁忙”的局面。

4、在短时间内,在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等300多里的地区,解决了50多个地区和500多个乡镇的土地问题。超过10万人可以获得土地。广大农民乐于从事生产,增加粮食产量,改善生活。

5、在1933年初,红四军从维西到渭南。 2月7日,毛泽东在吉安汕头召开联席会议,批评江西省委督察江汉波因阻碍土地斗争的错误。他决定“分裂”,第二,“快速”,纠正云南西南部的土地革命方向。 2月27日会议后,云南西南部的土地斗争蓬勃发展。

1949年兴国土地法的内容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1、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规定。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土地买卖、租赁、转让、继承和典当等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2、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立法。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维护立法一般引起各国的关注。

3、有关公共设施和现代占用和征地的规定。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尖锐,特别是在人口较少的国家,更加重视这一领域的立法。

4、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测量、登记、统计、发证、档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兴国土地法